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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孙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孙国华,蒋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323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国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蒋永静,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国华、蒋永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所涉纠纷已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16)鲁0523执580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执1037号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