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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5层(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马捷,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2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上是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加工工厂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载明“签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该约定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