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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政清车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政清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1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政清,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张政清因车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8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政清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沪0110民初8856号民事裁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政清认为杨浦法院审查错误,上诉人作为物权人有权作为单户业主提出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下车位权属确权诉讼,其诉请属于一审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为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小区地下车位的整体权利归属应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主张,单个业主无权主张所有车位的整体共有权。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政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