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文军、马金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军,马金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851号原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白沟镇辘轳把村。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张君保、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马金菊,女,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