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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晋平、徐建民与王三宝、田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平,徐建民,王三宝,田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赵晋平,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建民,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三宝,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永华,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晋平、徐建民与王三宝、田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三宝、田永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三宝、田永华银行存款408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