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文与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彭文,男,蓬溪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654431。法定代表人:楼发妙,四川百皇门业董事长。彭文申请执行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蓬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蓬劳人仲案字(2016)第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