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中盈电机有限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981民初6027号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103、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98X9。 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上城浅水湾2号楼B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80879425X。 法定代表人:廖爱英。 被告: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泉村公园路上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31857841K。 法定代表人:缪琦。 被告:福安市中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路信元花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38297B。 法定代表人:卢玉迎。 被告:廖爱英,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廖爱团,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廖爱惠,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卢玉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林爱梅,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林云,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缪琦,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林梅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福安信用社)与被告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丰公司)、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福安市中盈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安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锋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丰公司、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安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茂丰公司偿还福安信用社借款本金5,945,469.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945,469.07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⒉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福安信用社与茂丰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由福安信用社为茂丰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汇票金额85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30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30日,保证金金额256.5万元;汇票经承兑之前茂丰公司按汇票金额30%交存福安信用社保证金专户,并对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在签发时一次性付清;对因承兑人垫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及逾期罚息,茂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垫付票款及罚息按月利率15‰计息;承兑到期日,福安信用社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茂丰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福安信用社有权从茂丰公司保证金账户及其在福安信用社开立的所有存款账户上扣划,对扣划后仍不足支付的部分票款转作茂丰公司逾期贷款,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收罚息。同日,福安信用社分别与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及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约定: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为确保福安信用社与茂丰公司签订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的履行,愿意向福安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债务范围包括主合同中的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部分598.5万元及手续费等费用,以及当出票人到期不能足额交付票款而由债权人将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的本金和罚息;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两年,如出票人到期不能足额交付票款而由债权人将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自转为逾期贷款之日起两年止。次日,茂丰公司向收款人上海慧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85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连续多次背书,最后由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持有。2014年12月1日,福安信用社向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兑付855万元。茂丰公司未按照约定在汇票承兑到期日前向福安信用社支付足额的票款。福安信用社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将茂丰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及其在福安信用社开立的其他存款账户的存款直接抵扣其结欠的手续费及本金,并将其未支付的票款5,945,469.07元转为逾期贷款。截至2017年6月21日,茂丰公司结欠福安信用社借款本金5,945,469.07元及相应利息,其余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茂丰公司、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未作答辩。 福安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大额往账凭证、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显示的利息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出的金额存有误差,故不予确认。其余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主要事实与福安信用社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汇票到期前,茂丰公司未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存入指定账户,且在福安信用社垫付票款、依约将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后,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实华公司、中盈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约应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安信用社之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45,469.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945,469.07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中盈电机有限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安市实华矽钢片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中盈电机有限公司、廖爱英、廖爱团、廖爱惠、卢玉迎、林爱梅、林云、缪琦、林梅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茂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6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剑斌 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 人民陪审员 林 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倩 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