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林伟峰、林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峰,林勇华,林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伟峰,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勇华,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晓兰,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伟峰与被执行人林勇华、林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勇华名下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林勇华含各种津贴、奖励等的全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人民币15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外),直至扣满人民币40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