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与郑建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郑建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36号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学前新街4-107室。法定代表人:郑涵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鼎,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诉被告郑建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罗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