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228号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负责人:方向前。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诚,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301-306室。负责人:戴建平。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