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忠银、焦建军、江银贵、赖凤花、袁忠第、严其银、王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银,焦建军,江银贵,赖凤花,袁忠第,严其银,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4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忠银,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焦建军,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江银贵,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赖凤花,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袁忠第,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被执行人:严其银,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王海,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移送执行袁忠银、焦建军、江银贵、赖凤花、袁忠第、严其银、王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袁忠银、焦建军、江银贵、赖凤花、袁忠第、严其银、王海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七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武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