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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赣1027执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0****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7月31日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某返还了彩礼款****元,同时承诺在一个月内返还剩余彩礼款****元,并由案外人熊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唐某也同意解除对陈某所有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车牌��为赣F0****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