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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乔海峰与呼伦贝尔市畅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海峰,呼伦贝尔市畅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3792号原告:乔海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辉,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畅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海峰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畅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乔海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海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乔海峰负担。审判员  孙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