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永恒与张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恒,张胜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67号原告:卢永恒。被告:张胜财。原告卢永恒与被告张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卢永恒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00元,由原告卢永恒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