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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放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323号原告:黄艺芳,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邹彬,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艺芳与被告陈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黄艺芳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艺芳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黄艺芳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艺芳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漳龙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