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与杨微、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杨微,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85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与规划二路交汇处吴中印象A座27幢101门。主要负责人:吴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被告:杨微,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38段。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与被告杨微、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府路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