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诉冯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冯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负责人:韩海龙,男。申请执行人:冯乐,女。本院在执行冯乐申请执行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2016)陕0424执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7)陕0424执异4号案件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乳南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史志强审判员 刘 峥审判员 张兵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