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7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先峰、陈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先峰,陈鹏,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32号之二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银河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先峰,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鹏,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史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武,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陈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248-2号、24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滁国用(2012)第09833号、滁国用(2012)第098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滁州市不动产证明0028687号、皖(2016)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686号]。现因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248-2号、24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滁国用(2012)第09833号、滁国用(2012)第098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滁州市不动产证明0028687号、皖(2016)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686号]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立武人民陪审员 郭进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时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