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89号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文化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姚彦旭,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文斌,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文斌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中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