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单成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单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单成法。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单成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9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成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成法银行存款人民币964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