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江西省盛建贸易有��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江西省盛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诚旺担保有限公司,黄盛冬,吴建华,蔡雨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21-X。负责人:徐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村工业园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5326-6。法定代表人:黄盛冬。被执行人: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艾溪村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6106350-3。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被执行人: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村村委会办公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1688-X。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被执行人:江西省诚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高新钢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5848239-5。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被执行人:黄盛冬,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蔡雨秋,女,1988年10月11日生,住福建省漳平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盛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200151.18元、利息39216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被执行人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诚旺担保有限公司、黄盛冬、吴建华、蔡雨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793.04元,并轮候查���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01号、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57号、洪土国用(登高2012)第D136号的三宗土地使用权,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1441.18元及利息,执行费18510元,总计1629951.18元及利息,已执行15793.04元,未执行1614158.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5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