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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5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正雄与张玉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雄,张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正雄,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张玉容,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正雄与被执行人张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玉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容清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8400元(按月12‰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以后顺延),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张玉容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肃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