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一凡与被执行人孙占朋抚育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孙一凡被执行人:孙占朋申请执行人孙一凡于2017年5月22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占朋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一凡与被执行人孙占朋抚育费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