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青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青田,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滕州市。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艳,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滕州市。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青田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被告人孙青田涉嫌的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孙青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诉。本院认为,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青田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西昌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