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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李桂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李桂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449号原告:张小平,女,土家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桂宗,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856D。负责人:洪荣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水,吴亚兰,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小平诉与被告李桂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小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以已与被告李桂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