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甘德扶贫局与汪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甘德县扶贫局,汪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3民初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原告诉讼代理人:司亚军,甘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甘德县扶贫局;法定代表人:东智(局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甘德扶贫局、汪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汪某某的详细住址,无法联系被告汪某某,经本庭详细询问原告后,任无法补充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42元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占贤审 判 员 赛毛措人民陪审员 加 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