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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勇军与张汇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军,张汇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265号原告:袁勇军,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被告:张汇清,女,生于1980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袁勇军与被告张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袁勇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勇军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袁勇军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