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勇军与张汇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军,张汇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265号原告:袁勇军,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被告:张汇清,女,生于1980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袁勇军与被告张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袁勇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勇军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袁勇军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