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华志与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志,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志,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一街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志与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志借款63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一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运行,且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98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