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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昌明、宋恩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昌明,宋恩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高昌明,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宋恩弟,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昌明与被执行人宋恩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继续调查,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