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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武侯区名利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武侯区名利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39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武侯区名利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武侯区栖霞路。经营者:刘明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武侯区名利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张杰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张杰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