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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皮艳华与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艳华,宋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22号原告:皮艳华,女,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宋伟华,女,45岁,汉族,无业,住长岭县。原告皮艳华与被告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