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皮艳华与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艳华,宋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22号原告:皮艳华,女,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宋伟华,女,45岁,汉族,无业,住长岭县。原告皮艳华与被告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