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岑卜问与罗利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卜问,罗利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558号原告:岑卜问,男,1970年10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罗利精,女,1973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广西省乐业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罗少峰,男,1965年11月30日生,壮族,广西省乐业县人,农业,住广西乐业县,系被告之兄。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卜问与被告罗利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卜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卜问以需收集相关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卜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卜问承担。审判员 罗国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