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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敖民国与被执行人彭运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民国,彭运福,彭芳,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敖民国,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证件号码430602195711126012。被执行人彭运福,地址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彭芳,地址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郭娟,地址岳阳楼区。敖民国与彭运福、彭芳、郭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运福、彭芳、郭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民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运福、彭芳、郭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民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运福、彭芳、郭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民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