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红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王丹,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宁、卫邮松,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