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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明兵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兵,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485号原告:林明兵,男性,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路7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8。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兵诉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