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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开俊与李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俊,李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252号原告:陈开俊。被告:李亨文。原告陈开俊与被告李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开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俊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开俊负担。审判员张守涛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祁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