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开俊与李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俊,李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252号原告:陈开俊。被告:李亨文。原告陈开俊与被告李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开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俊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开俊负担。审判员张守涛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祁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