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金龙,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09号原告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路口。法定代表人陈金武,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龙,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南徐路北。法定代表人武立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李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汇源北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