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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元红与张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元红,张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614号原告:肖元红,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治川,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文刚,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肖元红与被告张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肖元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元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