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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艳春与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春,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1415号原告:韩艳春,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民族,现住张北县。被告:韩国,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张北县。原告韩艳春与被告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艳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艳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借款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2日,被告因种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壹万元用于周转,借款时约定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韩国辩称,对原告借款事实无异议,钱是我借的,条子是我打的,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并出具借条。后被告给付利息3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韩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韩艳春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