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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小云、洪卫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云,洪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云,女,汉族,1952年7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林,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洪卫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卫星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