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阮聪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聪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79号罪犯阮聪辉,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聪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2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2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昭潘、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建峰、江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阮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阮聪辉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17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阮聪辉系累犯,犯罪均涉毒,主观恶习大,建议对罪犯阮聪辉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3205分,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聪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阮聪辉系累犯,且均系涉毒犯罪,主观恶习大,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且体情节及服刑表现,应从严把握对罪犯阮聪辉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聪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