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施永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施永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9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建伟,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英,员工。被申请人:施永岗,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被告施永岗、彭学萍、成都市品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永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施永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