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徐金成、董学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祥,徐金成,董学珍,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建湖县人,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徐金成,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建湖县人,住建湖县。被执行人:董学珍,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建湖县人,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津文公路以东30米。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南宫市东阳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徐金成、董学珍、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金成、董学珍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代理 审 判员 张生龙代理 审 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