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2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黔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鲁本昭,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黔,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鲁本昭诉刘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皖0504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刘黔名下的在马鞍山昭源矿业有限公司0.13%的股权。鲁本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本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黔名下的在马鞍山昭源矿业有限公司0.13%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