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启飞与贺正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启飞,贺正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10号申请人袁启飞,男,汉族,1958年3月7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人。被申请人贺正虎,男,汉族,系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袁启飞与被告贺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袁启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启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启飞负担。审 判 员 马东叶代理审判员 李晓强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