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放国、谭美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放国,谭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李放国,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谭美娥,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放国、谭美娥按照本院(2016)湘13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