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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申文桥、高传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申文桥,高传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5228号原告:王伟,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文桥,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高传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伟与被告申文桥、高传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银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文桥、高传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文桥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高传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被告申文桥因家庭开支缺钱借原告现金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由被告高传铎签字担保。到目前为止,借款人、担保人均没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申文桥、高传铎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申文桥向原告王伟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笔借款由被告高传铎自愿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高传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伟要求被告申文桥、高传铎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文桥、高传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文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高传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传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文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申文桥、高传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