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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二维修齿轮厂、海门北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第二维修齿轮厂,海门北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二维修齿轮厂,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法定代表人曲以邦,厂长。被执行人海门北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海门市三合工贸园区(人民西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郭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二维修齿轮厂与被执行人海门北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