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爱军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崔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79年12月29日生。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爱军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17)豫1224行审16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