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自飞与赵文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飞,赵文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468号原告:赵自飞,男,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莱,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飞与被告赵文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自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自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赵自飞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自